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例如一方婚前购房,作为恋人的另一方当时也出资了,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目前对此类情况的财产分割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您就有必要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帮您参谋了。随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不好处理。连云港常见婚姻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调解家庭纠纷的技巧有哪些?1、借助外力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2、抓住主要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比较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无锡夫妻婚姻纠纷法律咨询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常见的婚前一方个人债务需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形有:(1)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司法实践中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会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结合的一种婚姻。婚姻关系的结合一般是感情的结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够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迫建立婚姻关系。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大量违背意志的可撤销婚姻。为此,我国《婚姻法》专门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救济。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南通线下婚姻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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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费用如何缴纳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连云港常见婚姻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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